(2016)冀0638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8民初615号原告王某,女,1984年7月1日生,汉族,雄县雄州镇西侯留村人。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鹤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