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5民初2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支行与卿伦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支行,卿伦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270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7号。负责人屈蓉,该行行长。被告卿伦学,女,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支行与被告卿伦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支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卿伦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支行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雅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