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8执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8执保4号申请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52号。法定代表人谭志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覃彩玉,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郑书林。被申请人向金艳(系被申请人郑书林之妻)。被申请人赵爽。被申请人黄小敏(系被申请人赵爽之妻)。被申请人董正辉。被申请人崔宝玲(系被申请人董正辉之妻)。被申请人秦孟操。被申请人章晓芹(系被申请人秦孟操之妻)。被申请人郑红萍。被申请人覃松山。被申请人秦九银(系被申请人覃松山之妻)。申请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阳农商银行)因与被申请人郑书林、向金艳、赵爽、黄小敏、董正辉、崔宝玲、秦孟操、章晓芹、郑红萍、覃松山、秦九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郑书林、向金艳、赵爽、黄小敏、董正辉、崔宝玲、秦孟操、章晓芹、郑红萍、覃松山、秦九银的银行存款20万元。申请人长阳农商银行已向本院提供其位于本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52号的房产(价值500万元,房产证为:长阳房权证龙舟坪镇字第号)作为本案的担保。本院已经作出(2016)鄂0528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郑书林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书林的银行存款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民审判员 刘志群审判员 田礼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