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李伐、张德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李伐,张德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967号原告梁某。法定代理人梁成兵。委托代理人韩彦峰、王民刚(实习),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伐,男,汉族,1982年8月15日出生。被告张德申,男,汉族,1954年6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贾群想。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5号院7号楼一层、八层。负责人陈文。原告梁某诉被告李伐、张德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梁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元,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国宁人民陪审员 石中明人民陪审员 王泽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瑞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