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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杨善锋与张康、许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善锋,张康,许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928号原告:杨善锋,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刘丹,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康,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许燕,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善锋诉被告张康、许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善锋起诉时,提供被告张康、许燕的住址不明确,无法送达,原告杨善锋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善锋撤回对被告张康、许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善锋承担。审判员  盛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