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杨善锋与张康、许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善锋,张康,许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928号原告:杨善锋,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刘丹,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康,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许燕,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善锋诉被告张康、许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善锋起诉时,提供被告张康、许燕的住址不明确,无法送达,原告杨善锋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善锋撤回对被告张康、许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善锋承担。审判员 盛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