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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91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朱金荣与王存静、李庆玉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荣,王存静,李庆玉,王宏,杨琴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228号原告朱金荣。委托代理人刘连科,1945年12月12日。被告王存静。被告李庆玉。被告王宏。被告杨琴。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富春,镇江新区丁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荣与被告王存静、李庆玉、王宏、杨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金荣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存静、李庆玉、王宏、杨琴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金荣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荣撤回对被告王存静、李庆玉、王宏、杨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金荣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杨 柳人民陪审员  束德华人民陪审员  翟国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严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