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91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朱金荣与王存静、李庆玉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荣,王存静,李庆玉,王宏,杨琴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228号原告朱金荣。委托代理人刘连科,1945年12月12日。被告王存静。被告李庆玉。被告王宏。被告杨琴。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富春,镇江新区丁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荣与被告王存静、李庆玉、王宏、杨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金荣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存静、李庆玉、王宏、杨琴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金荣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荣撤回对被告王存静、李庆玉、王宏、杨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金荣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杨 柳人民陪审员 束德华人民陪审员 翟国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严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