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执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吐尔逊·努尔与买买提·洛克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吐尔逊·努尔,买买提·洛克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1969号申请人:吐尔逊·努尔,男,维吾尔族,1966年7月11日生,住所地:库尔勒市被执行人:买买提·洛克马,男,维吾尔族,1988年6月20日生,住所地:库尔勒市关于吐尔逊·努尔与买买提·洛克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作出的(2015)库和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43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住所地,经查询执行人在银行,房产,车辆,土地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可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作出的(2015)库和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时,案件标的:34300元,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王 雨审判员 艾 尼 娃审判员 库 热 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艾合买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