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科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郭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1021号原告:王科。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被告:郭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科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郭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科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郭宗价值1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王德海名下坐落于周村区东街××号××号楼(产权证号06-003××××)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王德海名下坐落于周村区东街××号××号楼(产权证号06-003××××)的房产;二、冻结被告郭宗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