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财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翠翠、李善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翠翠,李善军,杨振勇,王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财保178号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翠翠,女,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李善军,男,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杨振勇,男,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王建民,男,汉族,住禹城市。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工资收入人民币13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洪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