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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2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道岗信用社申请执行王冰、赵吉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道岗信用社,王冰,赵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2执236号申请执行人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道岗信用社。被执行人王冰,女,23岁。被执行人赵吉祥,男,44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道岗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冰、赵吉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为被执行人的贷款已经重组,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经变成新的借款合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撤回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君审判员 吴佩秋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源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