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许珊与安徽浙商投资集团瑞雅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安徽浙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珊,安徽浙商投资集团瑞雅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安徽浙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1018号原告:许珊,女,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孙顺理,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车保睿,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浙商投资集团瑞雅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林秋田,董事长。被告:安徽浙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林秋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珊诉被告安徽浙商投资集团瑞雅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安徽浙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浙商投资集团瑞雅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安徽浙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珊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2元,减半收取为541元,由原告许珊负担。审判员 程 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德月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