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行申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北京市公安局、李帮君其他复核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京行申138号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申请人李帮君因起诉要求依法确认北京市公安局不作为违法,判令北京市公安局限期对李帮君2015年5月21日具文的《投诉书》作出是否受理的通知书,并就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其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行立终字第0156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再审申请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李帮君起诉北京市公安局,李帮君起诉北京市公安局,请求法院确认北京市公安局不作为违法,判令北京市公安局限期对李帮君2015年5月21日具文的《投诉书》作出是否受理的通知书,并就投诉事项作出处理。但公安机关对李帮君的如何答复等问题系公安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行为。因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李帮君不能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其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申请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李帮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