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执2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广州盈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周伟鹏买卖合同纠纷2016执210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盈筑混凝土有限公司,周伟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210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盈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陈月梅,总经理。被执行人周伟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广州盈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伟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江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周伟鹏向广州盈筑混凝土有限公司给付货款243610元及违约金。申请执行人广州盈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73132元、执行费399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周伟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21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家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