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2民初8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姜长友与被告丁伟、白桂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长友,丁伟,白桂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2民初835-2号原告姜长友,男,汉族。被告丁伟,男,汉族。被告白桂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姜长友与丁伟、白桂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姜长友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姜长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长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00元,减半收取1088.00元、保全费970元由原告姜长友负担。审判长 栾良玉审判员 陈真义审判员 王春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包静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