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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2民初8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姜长友与被告丁伟、白桂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长友,丁伟,白桂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2民初835-2号原告姜长友,男,汉族。被告丁伟,男,汉族。被告白桂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姜长友与丁伟、白桂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姜长友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姜长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长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00元,减半收取1088.00元、保全费970元由原告姜长友负担。审判长  栾良玉审判员  陈真义审判员  王春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包静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