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益龙与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汇明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益龙,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汇明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001号原告:王益龙。委托代理人:潘金龙、杨伟,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月平。被告:浙江汇明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直埠镇学院路358号。注册号:9133068109310078XY。法定代表人:杨永明,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志军,浙江靖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益龙与被告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汇明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益龙之申请,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益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89元,依法减半收取1194.50元,由原告王益龙负担。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