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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刑终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秀凤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秀凤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刑终31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秀凤,女,1958年12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壮族,大专文化,系广西金人鼎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乔利斌,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秀凤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15)右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秀凤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继续追缴广西金人鼎房地产有限公司非法所得人民币5619346.06元。原审被告人黄秀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秀凤申请撤回上诉。针对上诉人黄秀凤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秀凤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5)右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卫审判员 韦 金 碧审判员 欧阳广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 辉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