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4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孙林昌、孙怀省与赵军锋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林昌,孙怀省,赵军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688号原告孙林昌,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王村镇,农民。原告孙怀省,男,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王村镇,农民。被告赵军锋,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王村镇,农民。原告孙林昌、孙怀省与被告赵军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贺晓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林昌、孙怀省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孙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林昌、孙怀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林昌、孙怀省负担。审判员 贺晓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党国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