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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阳执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屈明兵与柳兴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明兵,柳兴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阳执字第00460号申请执行人屈明兵,男,1974年9月19日生,汉族,陕西省平利县人。被执行人柳兴安,男,1975年9月13日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本院依据屈明兵的执行申请,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屈明兵与柳兴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柳兴安支付借款272000.00元,受理费2690.00元,合计27469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柳兴安无车辆、存款、股权,在老城社区原航管所家属楼虽有房产一套,但已抵押给旬阳县农商行城关支行,现无财产可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5)旬阳执字第00460号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波审判员 周 延审判员 马志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世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