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志曹、赵勤与被执行人赵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志曹,赵勤,赵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3221号申请执行人杜志曹,男,1946年9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勤,女,195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子林,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杜志曹、赵勤与被执行人赵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六程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子林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子林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六执字第3221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 成执行员 曹荣中执行员 杜道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