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4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4664号原告陈某,男,196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代理人苏庆密、谢志祥,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金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彬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