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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商初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甘宜超与郭辉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宜超,郭辉花,庞成波,庞风梧,庞金霞,庞玉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商初字第1835号原告甘宜超,男,汉,1974年5月8日出生,个体,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陈海涛,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辉花,女,汉,1963年11月4日出生,农民,住惠民县。委托代理人张文照,山东滨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成波,男,汉,1986年10月27日出生,农民,住惠民县。委托代理人张文照,山东滨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风梧,男,汉,1952年3月14日出生,农民,住惠民县。被告庞金霞,女,汉,1961年10月20日出生,农民,住惠民县。委托代理人张文照,山东滨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玉霞,女,汉,1961年10月14日出生,农民,住惠民县。委托代理人张文照,山东滨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宜超与被告郭辉花、被告庞成波、被告庞风梧、被告庞金霞、被告庞玉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甘宜超于2016年4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甘宜超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宜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10元,减半收取3305元,由原告甘宜超负担。审判员 于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冰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