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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4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4刑初15号公诉机关安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6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XX乡XX村XX组,系西安市中建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1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延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延河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由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于2016年4月11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塞县看守所。安塞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22日以塞检公诉刑诉(2015)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王某某脱逃,于2016年3月21日裁定中止审理,现被告人王某某已经本院决定,由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执行逮捕归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白永胜审 判 员  张 蕊人民陪审员  白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延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