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4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4刑初15号公诉机关安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6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XX乡XX村XX组,系西安市中建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1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延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延河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由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于2016年4月11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塞县看守所。安塞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22日以塞检公诉刑诉(2015)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王某某脱逃,于2016年3月21日裁定中止审理,现被告人王某某已经本院决定,由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执行逮捕归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白永胜审 判 员 张 蕊人民陪审员 白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延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