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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83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丁凌峰与陈仕潭、朱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凌峰,陈仕潭,朱香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8353-1号原告:丁凌峰。委托代理人:吴庆荣,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一轩,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仕潭。被告:朱香云。原告丁凌峰诉被告陈仕潭、朱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丁凌峰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凌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丁凌峰承担。审 判 长  金全忠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金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