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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执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甲集团有限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执保51号申请人某甲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闻某,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申请人某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拟提起追偿权纠纷诉讼,申请人某甲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进行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在曲阜市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助保金32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某甲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在曲阜市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助保金32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