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2民初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哈尔滨第三标准件销售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第三标准件销售有限公司,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2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2016)黑0112民初第866号原告哈尔滨第三标准件销售有限公司,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淮河路红旗示范新区41栋5单元1层1号门市。法定代表人曲秀梅,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凤楼,黑龙江贤进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河东街继水路1号。法定代表人卜志平,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春权,身份证号码,男,,回族,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原告哈尔滨第三标准件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标准件公司)与被告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第三标准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曲秀梅及委托代理黄凤楼,被告阿继的委托代理人张春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第三标准件公司诉称,2012年4月开始第三标准件公司给阿继供应货物,并与其签订买卖合同,由第三标准件公司向阿继供货螺丝,总价款12787元,阿继给付部分货款后共欠货款12063元。2015年12月10日经对账,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继电器公司欠哈尔滨第三标准件销售有限公司货款6967.70元。哈尔滨第三标准件销售有限公司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货款19030.70元。原告第三标准件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一、买卖合同三份。拟证明原告第三标准件公司于2014年4月5日、2014年9月9日、2014年9月28日分别与被告阿继签订买卖合同,被告阿继与欠原告第三标准件公司货款合计12787元,给付部分货款后,尚欠12063元货款未付。证据二、对账单一份。拟证明被告阿继下属的继电器公司拖欠原告第三标准件公司货款6967.70元。被告阿继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庭审中辨称,所欠货款属实但已还清。被告阿继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阿继对原告第三标准件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证意见为,原告第三标准件公司提交的证据,被告阿继均无异议。经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第三标准件公司是经销标准件、五金、线材的公司。2014年4月至9月期间,第三标准件公司多次与阿继签订买卖合同,由第三标准件公司向阿继及阿继下属的继电器公司供货螺丝,共欠货款19030.70元,有第三标准件公司与阿继签订的合同及阿继下属的继电器公司为第三标准件公司出具的对账函为证。第三标准件公司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阿继给付货款19030.70元元。审理中,阿继对欠货款的事实无异议,主张所欠货款已经还清。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第三标准件公司与被告阿继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第三标准件公司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阿继及阿继下属的阿继继电器公司亦应及时履行向第三标准件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阿继下属的继电器公司是阿继的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标准件公司请求阿继给付货款于法有据。原告第三标准件公司请求阿继给付货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阿继抗辩称所欠货款已经还清,庭审中未提交证据加以证实,其抗辩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被告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哈尔滨第三标准件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9030.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被告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哈尔滨第三标准件销售有限公司预交,被告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春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亚娇范思彤处理过的文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文书上网-文书详情下一条(2016)黑0112民初866号保存并提请公开审批暂存审批人:--请选择--唐德山王伟臣韩忠桂雷艳红刘静斌祖洪涛闫兆贵赵春风赵远洋项士军宋国强李继业李万华董士祥付志强王忠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