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一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郝成军与永吉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成军,永吉县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449号原告:郝成军。委托代理人:刘长生,永吉县岔路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吉县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吉林省永吉县岔路河镇街内。法人代表人:杨平,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秋成,该院副院长。委托代理人:韩祎,吉林郎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成军与被告永吉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世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