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387号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6)鲁0304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博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同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7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云鹏现服刑期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执38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陈文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