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赵旭东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旭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33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旭东,出生于黑龙江省巴彦县,商贩,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旭东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旭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旭东通过网络购买了一部价值人民币6338元的苹果6Splus手机。2015年11月14日,黑龙江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公司)将该部手机送到了赵旭东所经营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北航街,赵旭东在查看、签收货物,投递员离开后,用一部假冒的苹果手机将其所购买的手机调换后,将投递员找回并找借口退货。因顺丰公司返回的手机并非卖家出售的,顺丰公司赔偿了卖家的全部损失。案发后手机已缴回扣押,赵旭东的亲属已赔偿顺丰公司的全部损失。经侦查,赵旭东于2015年12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旭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赵旭东系初次犯罪,认罪、悔罪,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旭东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狄春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