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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常州市峰美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佳亚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峰美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佳亚纺织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2342号原告常州市峰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人民家园13幢甲单元302室。法定代表人胥凌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胥勤建,系原告之员工。被告江苏佳亚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武进纺织工业园轻纺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建芳。原告常州市峰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佳亚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愿独任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市峰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佳亚纺织染整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