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3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徐立与雷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立,雷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3执70号申请执行人徐立,女,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长炼物资供应处职工,住岳阳市云溪区。被执行人雷浩,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长炼储运作业部装油车间职工,住岳阳市云溪区。申请执行人徐立与被执行人雷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被执行人雷浩未履行本院(2015)云民初字第67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雷浩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浒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咏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