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03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徐立与雷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立,雷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3执70号申请执行人徐立,女,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长炼物资供应处职工,住岳阳市云溪区。被执行人雷浩,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长炼储运作业部装油车间职工,住岳阳市云溪区。申请执行人徐立与被执行人雷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被执行人雷浩未履行本院(2015)云民初字第67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雷浩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浒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咏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