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民终1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13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涉县。委托代理人:申兴平,涉县荣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199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涉县。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5)涉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王某与刘某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未予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5)涉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梁国华审 判 员 徐世民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