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2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龙健与骆小萍、杨作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健,杨作非,骆小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37号原告龙健,男,汉族,1972年2月23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代理人徐闪光,贵州庭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作非,男,汉族,1963年5月20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骆小萍,女,汉族,1979年7月20日出生,广东省乐昌市人,住广东省乐昌市。委托代理人张荣,贵州张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龙健与被告骆小萍、杨作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龙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龙健承担。审判员 李国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