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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2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龙健与骆小萍、杨作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健,杨作非,骆小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37号原告龙健,男,汉族,1972年2月23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代理人徐闪光,贵州庭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作非,男,汉族,1963年5月20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骆小萍,女,汉族,1979年7月20日出生,广东省乐昌市人,住广东省乐昌市。委托代理人张荣,贵州张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龙健与被告骆小萍、杨作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龙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龙健承担。审判员  李国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