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1执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何继东与南诏白族风情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继东,南诏白族风情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恢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何继东。被执行人:南诏白族风情园。申请执行人何继东与被执行人南诏白族风情园支付令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8日作出的(2002)官法督字第189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继东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2217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南诏白族风情园已履行12179元执行款,现因被执行人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继东申请了国家司法救助,并获得司法救助款87000元,申请执行人何继东自愿放弃剩余款项及迟延履行利息,同意终结(2002)官法督字第189号支付令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2)官法督字第189号支付令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申正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谷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