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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3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董文枝与陈世昌、龙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枝,陈世昌,龙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3民初399号原告董文枝,汉族,男。广宁县横山镇大诚村委会小段一村人,公民身份号码:×××3512。被告陈世昌,男,汉族,广宁县螺岗政镇螺源村委会塘肚村二巷**号人,公民身份号码:×××0814。被告龙小琴,女,汉族,广宁县螺岗政镇螺源村委会塘肚村二巷**号人,公民身份号码:×××2847。原告董文枝诉被告陈世昌、龙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金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文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世昌、龙小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陈世昌于2015年3月9日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款6000元,立下借据,并口头约定每月支付利息,但被告没有兑现。被告借款后一直未还款。被告龙小琴是被告陈世昌的妻子,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龙小琴应承担还款责任。为了维护我的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陈世昌、龙小琴归还借款6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世昌、龙小琴无到庭答辩也无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陈世昌于2015年3月9日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董文枝借款6000元,立下借据。借据内容为:“今借董文枝人民币陆仟元正(6000.00元)。借款人:陈世昌2014.3.9”。被告陈世昌向原告借款后一直未归还。原告董文枝于2016年3月25日诉至本院要求解决。被告陈世昌与被告龙小琴从2007年至2015年11月19日期间是夫妻关系,2015年11月20日双方到广宁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该债务发生���被告陈世昌与被告龙小琴的夫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被告陈世昌向原告董文枝借款6000元,有被告陈世昌立下的借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因此,原告董文枝请求被告陈世昌归还借款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董文枝主张被告陈世昌所欠上述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陈世昌与被告龙小琴共同偿还,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世昌、龙小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缺席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世昌欠原告董文枝借款6000元,由被告陈世昌与被告龙小琴共同偿还,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还清给原告董文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陈世昌、龙小琴负担,并在归还上述借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原告已全额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金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焕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