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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金初字第03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与马伟华、马根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马伟华,马根五,马绍军,马绍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金初字第033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贺江勇,任该行行长。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中段。被告马伟华,男,汉族,1982年6月28日生。被告马根五,男,汉族,1962年2月4日生。被告马绍军,男,汉族,1974年12月21日生。被告马绍华,男,汉族,1977年12月5日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马伟华、马根五、马绍军、马绍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依法受理,2016年4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诉。本案诉讼费3678元,减半收取183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申凤香审判员  郑曦东审判员  薛云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东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