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622执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邓伟与杨素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伟,冯杨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伟,男,生于1969年8月29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9********。被执行人冯杨杰,男,生于1977年11月26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7********。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冯杨杰所有的位于武胜县乐善镇武乐路的住宅一套(产权证号:武遗房权证2007字第3XXX-X号,建筑面积:129.97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