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2执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邓伟与杨素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伟,冯杨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伟,男,生于1969年8月29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9********。被执行人冯杨杰,男,生于1977年11月26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7********。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冯杨杰所有的位于武胜县乐善镇武乐路的住宅一套(产权证号:武遗房权证2007字第3XXX-X号,建筑面积:129.97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