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5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朱亚东与上海朝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佳萍,钱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5077号原告计佳萍,女,1981年4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弄**号***室。被告钱新,男,1967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朱新村镇****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计佳萍诉被告钱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