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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200、2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深圳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与白秀兰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白秀兰,伍龙英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初2200、2201号原告深圳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尹善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佑平,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2200号案)被告白秀兰,女。(2201号案)被告伍龙英,女。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莹,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白秀兰、被告伍龙英劳动合同纠纷二案,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被告白秀兰为2005年8月24日,被告伍龙英为2007年5月30日。二、劳动合同情况及工作岗位:原告与被告白秀兰、被告伍龙英分别签订了期限为2011年8月24日至2014年8月23日、2014年5月30日至2017年5月29日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均为清洁工。三、工资情况: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白秀兰、被告伍龙英的月平均工资分别为3663.83元、3675.15元。四、最后工作日及离职原因:2015年10月27日,原告以被告白秀兰、被告伍龙英在2015年10月20日至2015年10月22日期间因参与赌博被华强北派出所行政拘留3天,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组织纪律类1.23规定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原告提交了《过失通知书》、《员工手册》以证明其主张。被告白秀兰、被告伍龙英主张并未签收原告的上述《过失通知书》。被告白秀兰、被告伍龙英提交的2015年10月27日的《过失通知书》显示“该员工在2015年10月20日至2015年10月22日没来酒店打卡旷工3天、根据《员工手册》考勤类4.6条规定给予严重过失处罚即时辞退”。原告对被告白秀兰、被告伍龙英提交的《过失通知书》不予认可,主张系其工作人员考虑到日后找工作的方便,准备向领导报请以连续旷工3天为由辞退两被告,但在公司领导审批时最终没有同意。五、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被告白秀兰、被告伍龙英虽未签收原告作出的《过失通知书》,但确认其二人在2015年10月19日下班后,看到有同事赌博六合彩所以进去看看,其后被警察带走并在2015年10月20日至2015年10月22日期间被关押了3天。案中,被告白秀兰、被告伍龙英由于个人涉及赌博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且在恢复人身自由后亦未就此向原告作出合理的解释,故其在2015年10月20日至2015年10月22日期间未上班已构成旷工行为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原告以被告白秀兰、被告伍龙英参加赌博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诉请无需向被告白秀兰、被告伍龙英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诉讼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六、申请仲裁时间:2015年11月4日。七、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5]7453、7454号。八、仲裁请求:原告向被告白秀兰、被告伍龙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分别为50400元、39100元。九、仲裁结果:1、原告向被告白秀兰、被告伍龙英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分别为38470.22元、31238.78元;2、驳回被告白秀兰、被告伍龙英的其他仲裁请求。十、诉讼请求:原告无需向被告白秀兰、被告伍龙英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分别为38470.22元、31238.78元。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合并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白秀兰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8470.22元;二、原告深圳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伍龙英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1238.78元。各案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各收取5元,由被告白秀兰、被告伍龙英各负担5元(未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敏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成敏第1页共4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