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民初字第6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罗鹏、周晶波、张宇、范娜、刘振涛、赵颖、大连锐达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罗鹏,周晶波,张宇,范娜,刘振涛,赵颖,大连锐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初字第6165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责人孔祥歌,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任笑永,男,系该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于泱,男,系该分行职员。被告罗鹏。被告周晶波。被告张宇。被告范娜。被告刘振涛。被告赵颖。被告大连锐达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盛全,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军,男,系该公司员工,住址同上。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诉被告罗鹏、被告周晶波、被告张宇、被告范娜、被告刘振涛、被告赵颖、被告大连锐达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本院据此做出(2015)中立保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罗鹏所有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海口路A号B单元C层D号房屋(产权证号:X**),被告刘振涛所有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港景园A号B层C号房屋(产权证号:X**),被告张宇所有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静蕙街A号B单元C层D号房屋(产权证号:X**),被告赵颖所有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华龙南园A号B号房屋(产权证号:X**)。嗣后,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原告现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罗鹏所有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海口路A号B单元C层D号房屋(产权证号:X**)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刘振涛所有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港景园A号B层C号房屋(产权证号:X**)的查封;三、解除对被告张宇所有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静蕙街A号B单元C层D号房屋(产权证号:X**)的查封;四、解除对被告赵颖所有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华龙南园A号B号房屋(产权证号:X**)的查封。审 判 长  邓玉皎审 判 员  董国辉代理审判员  刘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