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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初4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管永战、葛美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管永战,葛美萍,新乡市三农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4895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1号民生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马迁,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付汝彬,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琰琰,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永战,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葛美萍,女,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新乡市三农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黄德镇黄德村。法定代表人管永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管永战、葛美萍、新乡市三农饲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管永战、葛美萍、新乡市三农饲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2074117.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管永战、葛美萍、新乡市三农饲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74117.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 磊代理审判员 孔 瑛代理审判员 王世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会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