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4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管永战、葛美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管永战,葛美萍,新乡市三农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4895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1号民生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马迁,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付汝彬,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琰琰,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永战,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葛美萍,女,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新乡市三农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黄德镇黄德村。法定代表人管永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管永战、葛美萍、新乡市三农饲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管永战、葛美萍、新乡市三农饲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2074117.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管永战、葛美萍、新乡市三农饲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74117.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 磊代理审判员 孔 瑛代理审判员 王世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会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