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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21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夏三柱与胡二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三柱,胡二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21民初224号原告夏三柱。被告胡二动,1975年8月1日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三柱诉被告胡二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三柱于2016年3月30日以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三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夏三柱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宝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