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2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武耀宏诉被告周殿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耀宏,周殿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民初881号原告武耀宏,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被告周殿海,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莫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耀宏诉被告周殿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耀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耀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成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