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民终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平湖典当有限公司与向远松,巫山县松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平湖典当有限公司,向远松,黄萍,巫山县松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民终5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平湖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川薇,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荣华,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远松,男,195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萍,女,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万培,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巫山县松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远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先进,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重庆平湖典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向远松、黄萍、巫山县松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9日作出(2015)万法民初字第08643号民事裁定,原审原告重庆平湖典当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平湖典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平湖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平湖典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学文���判员刘健代理审判员 应志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思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