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西大洋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赵扬合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西大洋社区居民委员会,赵扬合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2010号原告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西大洋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西大洋社区。法定代表人赵扬遥,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琛,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扬合,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西大洋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赵扬合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西大洋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西大洋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赵扬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460元,减半收取9730元,由原告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西大洋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李 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均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