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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2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宋祖文与许恩玲、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祖文,许恩玲,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2373号原告:宋祖文,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许恩玲,女,1974年3月24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中市区。被告:程辉,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祖文诉被告许恩玲、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宋祖文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查封许恩玲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宁国南路、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房屋。并以宋杰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房屋为本案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宋祖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许恩玲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宁国南路、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房屋;二、查封宋杰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