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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6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吴荣弟不服宿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松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荣弟,宿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松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826行初2号原告吴荣弟,男,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燕XX,男,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破凉镇花凉村。系宿松县破凉镇破凉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公民。被告宿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宿松县孚玉镇人民路163号,组织机构代码0031323—2。法定代表人吴灿华,局长。被告宿松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住所地宿松县人民中路241号,组织机构代码72333163—9。法定代表人张方江,局长。原告吴荣弟不服被告宿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松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月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进行法律释明,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荣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荣弟负担。审 判 长  石文胜审 判 员  黄绵绵人民陪审员  汪国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平霞(此页无正文)附涉及本案相关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