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304民初594号原告李某某,又名李世伟,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被告贾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4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以彩礼40000元订婚。2015年1月,给被告下财钱8000元。同年X月XX日自愿登记结婚。2月,给被告离娘钱1000元。3月,举办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被告经常乱说乱叫,哭闹不止。我要带被告去看病,但被告不去。我打电话将被告父亲叫到家中,但被告之父说被告没病,后被告随其父回了娘家。之后,我即去宝鸡打工。偶尔回家时,我将被告从娘家接回;走时,又将被告送回娘家。2015年10月,我外出打工,将被告送回娘家。后我常通过手机QQ与被告聊天,但被告词不达意,说的话我听不懂。11月后,我就再没有联系过被告。我与被告没有共同语言,无法正常沟通、交流。故我现诉请与被告离婚;由被告返还我彩礼钱40000元、下财钱8000元及离娘钱1000元,共计49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贾某某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贾某某于2015年X月XX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未生育子女。2015年10月,原告外出打工,遂将被告送回娘家。后双方常通过手机QQ聊天联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及原告相关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关系均一般。现夫妻感情虽有一些隔阂,但双方仍有联系,说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只要双方能够互敬互爱、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同营造和睦的家庭关系和良好的夫妻关系,夫妻重归于好还是有希望的。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300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