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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何玉山与徐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山,徐洪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890号原告何玉山。被告徐洪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玉山与被告徐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3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靳增全代理审判员  宗 帅人民陪审员  李国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雅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