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何玉山与徐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山,徐洪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890号原告何玉山。被告徐洪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玉山与被告徐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3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靳增全代理审判员 宗 帅人民陪审员 李国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雅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