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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金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272号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名淮安市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水岸名宅4号楼14号1-2室。法定代表人高丽,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玉红,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惠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金焱,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红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