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4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81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晓红 来源:百度搜索“”